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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跟律師簽風險代理合同應注意什么?

                來源:宜昌律師在線網  作者:宜昌律師鄭磊  時間:2018-10-07 16:51

                鄭磊律師:跟律師簽風險代理合同應注意什么?
                 
                1、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約定風險代理條款時,應明確支付律師費的條件。
                律師事務所在與當事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約定如判決或委托人在訴訟中調解,和解或執行完畢等,可要求委托人支付律師費。約定必須明確具體,而且支付條件應達到成就的狀態,方才滿足支付律師費的條件。
                 
                2、律師事務所不得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自愿接受調解、和解,是對自身權益的處分,是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調解、和解有利于糾紛的迅速解決和徹底解決,有利于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更有利于減少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律師事務所及其律師作為法律服務者,在接受當事人委托代理訴訟事務中,應當尊重委托人關于接受調解、和解的自主選擇。委托代理合同如果約定當事人撤訴或調解必須經過律師事務所同意,這樣的約定無效。
                 
                3、婚姻等案件不能約定風險代理。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發改價格〔2006〕611號第十一條規定,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等。
                 
                4、風險代理比例不能超過30%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