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給原告請律師?宜昌律師拒絕
事實是這樣: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是親戚關系,李某有自己的施工隊從事建筑活動。李某看張某是自己親戚且家庭貧寒,于是主動雇傭張某到自己的工地從事一些簡單工作以照顧其家庭。
張某去李某工地的第一天就在搭腳手架的過程中受傷,李某于是趕緊把張某送到醫院并提供醫藥費給張某治療,不過幾天,張某出院。出院后的張某總說自己摔的腿疼,已經構成傷殘無法工作,于是整日找李某要錢,李某看其可憐也總是三千五千的給付,共計支付約五萬元的時候,張某依舊糾纏,李某覺得這是一個無底洞,于是幾次和張某自行和解賠償金額無果。
李某在宜昌市高新區的湖北君任律師事務所找到鄭磊律師,要求自己掏腰包出律師費,聘請鄭磊律師為張某的代理律師,以擺脫張某其無休止的糾纏。鄭磊律師了解到原委之后予以了拒絕。鄭磊律師認為,第一,律師是幫自己的代理人維護合法權益,作為哪方的律師,就應該收其費用,幫其說話。而李某這種情況是收被告的錢,幫原告說話,與律師的職責和定位不符。第二,律師與當事人之間應該建立一種良性的,互相信任的關系。打官司涉及到專業的法律知識,都是律師具體操辦。因為當事人相信自己的律師,所以也相信操辦的細節對自己最有利。具體到這種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案件的代理活動涉及到以下方面:對于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不是能夠最大限度補償自己的損失;在傷殘鑒定的過程中,對于鑒定機構的選擇是不是中立的;各項對自己有利的,支撐訴求請求的證據是不是系統完善的提交給了法院。所以整個訴訟過程方方面面,都考驗著律師。因為當事人法律專業知識缺乏,這些基本上都交給律師出謀劃策和把關。那么這樣的被告出錢,為原告請的律師究竟雙方誰會信任呢?這樣最后的裁判結果有可能原被告誰也不愿意認為是公正的。
李某聽完鄭磊律師的意見,表示理解和認可。